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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通報與應變程序

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修正各機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

 

一、為確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納管之公務機關及特定非 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依本法及資 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相關規定即時通報及應變,迅速完成 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降低資通安全事件對各機關業務之衝擊影 響,並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之跡證保存,特訂定本程序。

 

二、各機關應成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小組(以下簡稱通報應變 小組),於平時進行演練,並於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依事件等 級進行通報及應變作業。

通報應變小組組成建議如圖一,各分組代表如表一,其任 務如下:

 

 

圖一、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小組組成

 

表一、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小組各分組代表

 

 

第一級、第二級 資通安全事件

第三級、第四級 資通安全事件

事件指揮官

機關資訊(安)單位主管

機關資通安全長

新聞官/組

事件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

執行秘書

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或資訊人員

 

機關資訊(安)單位主管

情資及計畫組 組長

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或資訊人員

機關資訊(安)單位主管 或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應變執行組組長

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或資訊人員

機關資訊(安)單位主管 或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後勤調度組組長

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或資訊人員

機關資訊(安)單位主管 或資通安全專責人員

財務行政組組長

機關財務或秘書單位主管

 

 

(一)事件指揮官

 

為通報應變小組總召集人,綜理全般業務,直接督導各單位 聯絡人員及機關新聞官/組。

(二)新聞官/組

 

視事件需要由事件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擔任新聞官或分組代 表,資通安全事件對外發布新聞或說明之單一窗口,綜整與 定期更新訊息及擬定溝通計畫。

 

(三)執行秘書

 

為事件指揮官幕僚,負責督辦通報應變小組各項業務。

 

(四)情資及計畫組

 

1. 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情資分享:透過資通安全監控 中心(SOC)、防毒軟體及系統釐清事件影響,並清查 各單位受影響情形,據以完成資通安全事件各階段 通報,分享惡意程式 IoC 等。

(2) 應變策略及計畫研擬:於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 時,依據事件情況研擬損害控制、復原作業及跡證 保存計畫。

2. 本分組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資訊人員及委外廠商 或外部專家組成,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相關機關,亦應視情況或納入政風單位派員參與,以提 供必要之支援協助。

(五)應變執行組

 

1. 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 執行損害控制:依據情資及計畫組研擬之應變策略 及計畫,調度資訊及資通安全人員執行災害搶救及 損害管制,防止次波攻擊及損害擴散。

(2) 復原作業:依據情資及計畫組研擬之復原作業,完 成系統重建、弱點掃描或漏洞修補等事宜。

(3) 跡證保全及留存:確保受害系統與相關系統及網路 設備事件日誌之保存及管理。

 

2. 本分組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資訊人員、業務單位 及委外廠商組成,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相關機關得於機關申請支援時派員參與。

(六)後勤調度組

 

1. 本分組負責辦理下列事宜:

 

(1)  事件根因查找:依據系統保存跡證,完成鑑識分 析,並追查防堵惡意中繼站。

(2)  提出改善建議:依據事件調查根因,提出短、中、 長期改善建議。

(3)  彙整改善報告。

 

(4)  撰寫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5)  追蹤管考:針對機關單位已結案或未結案事項,如 有未盡改善事宜,將另案追蹤管考。

2. 本分組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資訊人員及委外廠商 或外部專家組成,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相關機關得於機關申請支援時派員參與。

(七)財務行政組

 

本分組視事件需要由機關財務或秘書單位組成,負責辦理預 算調撥及提供行政支援事宜。

 

各機關得以現有分組為基礎,依各機關編制及業務分工, 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同意後調整通報應變小組組成及各分組代 表,另得視資通安全事件或機關資通環境需要調整各分組任 務。

 

三、各機關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應包含通報資通安全事 件、組成通報應變小組與召開事件應變會議、損害控制或復原作

 

業、事件根因分析及改善追蹤等項目(如圖二),並依本法施行細 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納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各項程序 如下:

 

圖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程序

(一)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1. 各機關應依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 由情資及計畫組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 定方式完成事件通報。

2. 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各機關除依前目規定通 報外,應另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上級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主管機關;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成立後為該 署)就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依國土安全緊急 通報作業規定轉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二) 組成通報應變小組與召開事件應變會議 各機關於完成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之初步損害控制

 

後應召開事件應變會議,會議形式不拘,由事件指揮官主持 討論下列事項,並得視情況邀請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席:

1. 資通安全事件概況。

 

2. 評估受影響範圍。

 

3. 其他必要之討論事項。

 

(三) 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1. 由應變執行組執行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辦理下列事 項:

(1) 確認具體受害範圍,並優先恢復對外服務及核心資 通系統運作,防止次波攻擊及擴散情形。

(2) 評估各系統是否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恢復服務及對 利害關係人之影響,決定是否對外公告事件之相關 內容。

(3) 於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依主管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通知作業。

2. 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 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定時向事件指揮官、通報應變小組成員、上級機關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報控制措施成效;無上 級機關者,應回報主管機關。

(2) 倘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應評估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 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 事件根因分析

由後勤調度組執行,依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建議辦理事項如下:

 

1. 依第四點跡證保存之規定保存相關跡證,惡意程式建議 得請防毒軟體或資安服務公司檢測,並上傳至Virus Check網站(https://viruscheck.tw/)分析,以更新或 強化相關偵測及聯防機制,不宜上傳至其他平臺。

2. 除設備故障外,後勤調度組應依據前目保存跡證,由組 長督導委外廠商或外部專家進行根因調查,並提出紀錄 分析;如發現惡意程式,應提出惡意程式分析。

3. 依據事件調查根因分析結果,機關應評估短、中、長期 資安管理改善策略,其內容如下:

(1)  短期:完成可立即性修補項目之調整,例如更換密 碼或修補程式弱點等。

(2)  中期:依據事件根因提出三至六個月內完成之強化 作為,例如盤點機關老舊設備,並訂定汰換期程。

(3)  長期:依據事件受害情形,視需要提出二年內完成 之管理改善建議,例如培養機關資安人員能力。

4. 由執行秘書將事件調查根因及改善策略提報事件指揮官 裁處,並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彙整送交上級機關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管機 關。

(五) 改善追蹤

 

各機關進行事件改善追蹤時,應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據以辦 理下列事項:

1. 評估改善作為期程。

2. 評估執行成效,並據以調整改善策略。

3. 配合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 相關改善作為。

4. 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應由執行秘書將各階段 改善措施執行成效定期回報事件指揮官至完成各項改善 措施為止,並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彙整送交上級機 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 管機關。

5. 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交 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應另以密件公文將該報告送交主管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 關。

6. 機關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後,相關改善事項應納 入機關現行定期追蹤管考機制。

四、跡證保存

為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各機關所保有跡證足以進行事件根 因分析,各機關依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建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應 視事件情形辦理其他必要之跡證保存事項:

(一) 各機關於日常維運資通系統時,應依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保存日誌(log),並建議定期備份至與原稽核系統不同之實體 系統,其保存範圍及項目如表二。

表二、保存範圍及項目

 

 

資通安全

責任等級

 

保存範圍

 

保存項目

 

A

機關應保存全部資通系統與各

1. 作業系統日誌(OS event

log)

項資通及防護設備最近六個月

2. 網站日誌(web log)

 

之日誌紀錄。

3. 應用程式日誌(AP log)

 

 

B

機關應保存全部核心資通系統

與相連之資通及防護設備最近

4. 登入日誌(logon log)

 

六個月之日誌紀錄。

C

機關應保存全部核心資通系統

最近六個月之日誌紀錄。

 

註:若資訊系統已向上集中者,則可由上級機關保存。

 

 

(二)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機關應依下列原則進行跡證保存:

 

1. 機關進行跡證保存時,應優先採取隔離機制,包含設備 關機、網路連線中斷或隔離、關閉服務、限制連線、限 制權限、有限度修補漏洞等方式,以降低攻擊擴散。

2. 若系統無備援機制,應備份受害系統儲存媒介(例如硬 碟、虛擬機映像檔)後,以乾淨儲存媒介重建系統,於完 成系統測試後提供服務。

3. 若系統有備援機制,應將服務切換至備援系統提供服 務,並保留受害系統及設備,於完成事件根因分析或完 整備份後重建系統,經系統測試後切換至原系統提供服 務。

4. 若備援設備亦為受害範圍,於重建受害系統時應以維持 最低限度對外運作為原則,保存受害跡證。

(三) 各機關於簽訂資通系統或服務之委外契約時,應依前二款 規定於契約中明定紀錄保存及備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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