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事總處新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列舉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情形,第一點為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之原則,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行政院通過「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依前開原則此方案不能與「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私校每學期35800元,公校每學期13600元) 」同時領取。因此提醒同仁如欲申請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請自行向各大專院校表示不減免學雜費;如有減免學雜費(教育部補助),將無法申請子女教育補助,領取者依規定須追繳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