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3年6月6日修訂頒佈
103年8月1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 | 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 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權益,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教育之健全發 展,特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章程。 | |
第二條 | 本會名為「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在 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之;會址設於學校內,以辦理會務。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或實際 負擔學生教養之人。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 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以利會務運作。 | |
第二章組織 | ||
第三條 |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 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舉至少一人至多三 人擔任之;其選(推)舉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 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 |
第四條 | 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舉組成 之,均為無給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 員產生之日止。 | |
第五條 |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選(推)舉 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舉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三人為副 會長。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限。 委員會應選(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互選(推) 之。 財務委員對本會經費預算、決算報表編列及收支明細表,負有審查之權 責。 監察委員對本會經常會務、財務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執行成效,負 有監察之權責。 | |
第六條 | 會長任期一年,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 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 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 |
第七條 |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 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以提供教育諮詢, 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 |
第三章任務 | ||
第八條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 |
第九條 |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
第四章權利及義務 | ||
第十條 |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推)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
第十一條 |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
第五章會議 | ||
第十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 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委員或會員代表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 |
第十三條 |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 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委員得以三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 |
第十四條 |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 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 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 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 員,並公布於學校本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出席,並經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 |
第十五條 | 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 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 |
第十六條 |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 人委託為限。 | |
第十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或相關人 員列席。 | |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 ||
第十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 | |
第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始可以自由捐 獻方式為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 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其支用,由本會自行辦理。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代收代辦其他項目費用,但應以學 生教育福祉為考量,並專款專用。 | |
第二十條 |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庶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另訂財務收支管理要點,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支用,依本要點辦 理。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 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本會之經費預算、決算 報表及收支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 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財務、收支帳冊及憑證移 交。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 止。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移交清冊,應妥為保存五年,供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查核;如涉及不法,相關人員自負刑責。 | |
第七章附則 | ||
第二十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但由教育部指定 施行日期者,不在此限。 | |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102學年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依 台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50A號令,修訂通過,並自中華民國103 年8月1日起施行。 | |
附件一 | 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日常會務工作內容 | |
一、會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數人 負責召開每月一次會議的聯絡事項。(含每月開會前10天寄出開會通知 單、收回開會通知單的回條確定開會人數、傳簡訊給委員再確認開會日 期、提醒未開會出席之委員需交付委託書代理出席…等) 負責每月召開的會議記錄。(開會結束三天內,需做成會議記錄,並將記錄 給會長,由會長校對修改) 負責歸檔 | ||
二、活動組:設組長一人,組員數人 負責委員會相關活動事項。 (含外面善心人士到校表演、說故事、志工等的相關事宜的規劃、聯絡、執 行及學校的運動會委員的出席人數、聖誕節活動籌備…等) 三、公關組:設組長一人,組員數人 負責對外交際、募款事宜。 | ||
第一條 | 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財務收支管理要點 | |
第一條 | 本會為求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畫,依 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 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法定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經費孳息收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 (五)其他 | |
第三條 |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一)本會行政業務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訊支出 (三)本會活動支出 (四)志工活動補助、保險及獎勵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學校急迫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代支代辦專款專用 (八)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議決事項 | |
第四條 |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要點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 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 |
第五條 |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經收支預算通過項目 (一)未超出該項目預算時,由會長核可支用。 (二)超出該項目預算金額30%或一萬元內(含),經財務委員審查,由會長 核可支用。 (三)超出該項目預算金額30%或超過一萬元,經財務委員審查,並經委員會 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可支用。 二、未經收支預算通過項目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二萬元(含)內者,由會長核可支用。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者至三萬元(含),經財務委員審查後,由 會長核可支用。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查,並經委員會議決通 過後,由會長核可支用。 | |
第六條 |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 一、應定期編列本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佈家 長週知。 二、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收支帳冊及憑證,至少應 保存五年。 三、監察委員應不定期監察本會財務,並就缺失提出糾正。 | |
第七條 | 本會業務經辦(出納、會計)人員於會長任期屆滿前,應將財務移交報 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 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開移交下任會 長,留存學校備查。 | |
第八條 |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 |
第九條 | 本要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