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事宜

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有申請過者,將由人事室統一製發申請表。

二、113學年度第1學期如有新申請者(從未在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檢附申請人及小孩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人事室(分機2602)辦理。

三、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請領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則不得申請。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七、公私立高中(職)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全面免學費,依規定不得申請。

八、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大專院校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九、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9月13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