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