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修訂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26771號函,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請各校確實依113年4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爰修正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二、113年4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陞任評分標準表配合陞遷法修法後聚焦於「功績用人」之精神,及增列得酌予加分之評比項目,將陞任評比類別,由現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修正為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項目;其中基本選項「學歷考試」及「年資」之配分分別為4分及8分,合計占總成績之12%。另職務適任性中「其他自訂項目」,係由各機關得依機關業務、職務特性、任用層級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如問題解決能力等評比項目。

三、檢附本校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