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0156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2條第4項略以,「……。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本校現有專任教師65人(不含代理教師及留職停薪人員),依上開規定皆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又總投票人數須達33人以上本選舉方為有效。
公告事項:
一、「113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教師代表選舉」,應選教師代表1人,候補教師代表1人。
二、公告時間:113年2月22日起至113年2月27日止。
三、投票時間:113年2月27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5時止。
四、投票地點:本校人事室。
五、投票方式:當日請至人事室領取選票,採無記名投票,每人圈選1名,並由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次高票者為候補人員,票數相同票時以抽籤決定之。
六、投票資格者:本校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教師及留職停薪人員)
七、計票及監票人員:兼行政職教師1人、教師會推派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