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聘任作業要點第五點
(一)教師申請免兼任行政資格
- 配偶、子女或一等親家屬遭逢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
- 本人罹重大疾病。
- 有懷孕者。
- 學校教師兼任本校教師會理事長期間者。
- 自 106 學年度起,連續兼任行政職務滿三年者,得免兼任行政職務二年。
上述第 1 項至第 3 項資格,需持公立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近三個月診斷書或證明。
(二)教師申請免兼任行政程序
1.申請免兼者,請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自行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一學年為限。
2.由校長邀集教師會代表 1 人、各學部學年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及人事主任等成立教師申請免兼任行政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