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10455號函轉行政院114年10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68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業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放寬第1項第1款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派用人員,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按:113年6月19日)起得分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又同條項第二款繼續派用人員於113年6月18日前得參加遷調之規範業已屆期,爰配合修正「學歷考試」評比項目之說明第4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