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1.各機關應依本法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 由情資及計畫組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 定方式完成事件通報。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各機關除依前目規定通 報外,應另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上級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通知主管機關;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成立後為該 署)就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依國土安全緊急 通報作業規定轉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二)組成通報應變小組與召開事件應變會議 各機關於完成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之初步損害控制 後應召開事件應變會議,會議形式不拘,由事件指揮官主持 討論下列事項,並得視情況邀請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席: 1.資通安全事件概況。 2.評估受影響範圍。 3.其他必要之討論事項。 (三) 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 1.由應變執行組執行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並辦理下列事 項: (1) 確認具體受害範圍,並優先恢復對外服務及核心資 通系統運作,防止次波攻擊及擴散情形。 (2) 評估各系統是否於可容忍中斷時間內恢復服務及對 利害關係人之影響,決定是否對外公告事件之相關 內容。 (3) 於完成損害控制或復原作業後,依主管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通知作業。 2.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 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定時向事件指揮官、通報應變小組成員、上級機關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報控制措施成效;無上 級機關者,應回報主管機關。 (2) 倘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應評估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 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事件根因分析 由後勤調度組執行,依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建議辦理事項如下: 1.依第四點跡證保存之規定保存相關跡證,惡意程式建議 得請防毒軟體或資安服務公司檢測,並上傳至Virus Check網站(https://viruscheck.tw/)分析,以更新或 強化相關偵測及聯防機制,不宜上傳至其他平臺。 2.除設備故障外,後勤調度組應依據前目保存跡證,由組 長督導委外廠商或外部專家進行根因調查,並提出紀錄 分析;如發現惡意程式,應提出惡意程式分析。 3.依據事件調查根因分析結果,機關應評估短、中、長期 資安管理改善策略,其內容如下: (1)短期:完成可立即性修補項目之調整,例如更換密 碼或修補程式弱點等。 (2)中期:依據事件根因提出三至六個月內完成之強化 作為,例如盤點機關老舊設備,並訂定汰換期程。 (3)長期:依據事件受害情形,視需要提出二年內完成 之管理改善建議,例如培養機關資安人員能力。 4.由執行秘書將事件調查根因及改善策略提報事件指揮官 裁處,並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彙整送交上級機關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管機 關。 (五)改善追蹤 各機關進行事件改善追蹤時,應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據以辦 理下列事項: 1.評估改善作為期程。 2.評估執行成效,並據以調整改善策略。 3.配合上級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辦理 相關改善作為。 4.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應由執行秘書將各階段 改善措施執行成效定期回報事件指揮官至完成各項改善 措施為止,並由機關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彙整送交上級機 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上級機關者,應送交主 管機關。 5.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交 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 應另以密件公文將該報告送交主管機關及上級或監督機 關。 6.機關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後,相關改善事項應納 入機關現行定期追蹤管考機制。 四、跡證保存 為確保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各機關所保有跡證足以進行事件根 因分析,各機關依資通安全事件等級,建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應 視事件情形辦理其他必要之跡證保存事項: (一)各機關於日常維運資通系統時,應依自身資通安全責任等級 保存日誌(log),並建議定期備份至與原稽核系統不同之實體 系統,其保存範圍及項目如表二。